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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70-01-01丨 来源:
梵语svabha^va 或 bha^va,巴利语sabha^va 或 bha^va。(一)实体或体性之意。乃法之本质,亦即法存立之根本条件。于古代印度,数论派主张一切法,其体为一;胜论派主张一切法,其体各别;说一切有部以为诸法其体各别,皆为实有;唯识宗则主张一切法有遍计所执、依他起、圆成实等三性之别,而以圆成实性为一切法之真实体性。此外,于十八空论、究竟一乘宝性论卷四、大乘起信论等诸论书中,则揭出‘真如’为一切现象诸法之实体。[佛性论卷一、卷二、摩诃止观卷五上、大乘起信论义记卷上](参阅‘有体无体’2461)

 (二)因明用语。于因明论式中,称宗(命题)之后陈(宾词)为义,而称前陈(主词)为体。如‘声是无常’之命题中,‘声’为体,‘无常’为义。盖前陈与后陈仅能表示位置之不同,未能表示两宗依(宗体之所依,即前陈与后陈)间之作用与关系,故因明学者另立‘体’与‘义’之名称,以表示各宗依所特具之作用及其关系。所谓立宗,即是用后陈内所说之义,来论说前陈内所说之体(即用义显示体之性能、特色,并以别于其他不同之类)。故体是‘所论说者’,义是‘用以论说者’。如‘声是无常’中,‘声’是体,‘无常’是义。此命题以无常显示声之特色,同时亦令其与他物区别。体与义系相对而非绝对,体与义之互转,因明学上称为‘得名不定’。于‘声是无常’中,‘声’是体,‘无常’是义。若说‘耳所闻是声’,则‘声’为义。故知体与义之得名,取决于论说之关系而非名词之本身。

 体与义虽已表示各宗依之特色与两宗依间之关系,然仍不够周详,故因明学者更进一步,为体与义各立三名,以详示其作用与两者间之分别及关系。体之三名为自性、有法、所别,义之三名为差别、法、能别。其中,自性与差别、有法与法、所别与能别各自成对,依次说明如下。

 (一)自性与差别:自性与差别之区分标准有三:(1)局通对,以‘局’与‘通’为自性与差别之标准。前陈所说局限于本宗,不贯通宗外,故前陈又称自性;后陈所说贯通至宗外,不局于本宗,故后陈又称差别。自性局限于本宗,故范围狭于差别。如‘声是无常’之命题,前陈之声仅指本宗所说及之声,不能贯通至本宗以外之色、香等,故前陈限于本宗;后陈‘无常’则不限于声音一种,可适用于本宗以外之其他事物,故后陈贯通于宗外,范围宽于前陈。准此,自性与差别系用以显示‘体狭义宽’之关系。(2)先后对,‘体’居于宗体之首,正待后陈为其显示特色,说明其类别,并非其前别有他名待前陈论说,故前陈称为自性;‘义’居于宗体之末,其作用在于为前陈示性别类,故称差别。前陈仅说‘声’,尚未显示其所具之特色或所属之种类,故称自性,及至说出‘无常’,于声之特色与类别始明白显示;后陈‘无常’既将前陈之‘声’从异类中分别出来,亦将之归入其应属之种类,故称差别。依此,自性与差别乃在显示体与义间之归类作用。(3)言许对,‘言’指言陈,即言语所陈(以言语明白陈述)之意;‘许’指意许,即意中所许(未形于言语而为意中所认许者)之意。然从自性与差别相对之观点而言,言陈系指言语所陈与意中所许两相一致,意许系指言语所陈与意中所许不完全一致。言陈表里如一,故称自性;意许表里不同,故称差别。盖依‘言许对’所成立之自性与差别,与依‘局通对’及‘先后对’所成立之自性与差别,其名称虽同,意义不一。‘局通对’与‘先后对’中所说之自性一定为体,其所说之差别一定为义;‘言许对’所说之自性可能是体,亦可能是义,所说之差别可能是义,亦可能是体。体中所说与其意许一致,则体为自性;若不一致,则体为差别;义中所说与其意许不相一致,固是差别,若相一致,则义亦为自性。

 (二)有法与法:前陈又称有法,后陈又称法。法有二义:(1)能持自体,(2)轨生他解。必须兼具轨、持二义,方得称为法。如‘声是无常’一命题中,前陈‘声’虽能保持自身,但并未界定他事,无从令生新解;后陈‘无常’既能保持其自身为无常,又能界定前陈之‘声’,令其发生新解(是无常而非常住)。故后陈既具持义,又具轨义,得称为法;前陈‘声’虽不是法,然能具有此‘无常’法,故称有法。准此而言,前陈是能有,后陈是所有。

 (三)所别与能别:前陈又称所别,后陈又称能别。立宗系用后陈来论说前陈,以阐明其属于后陈所说之类,并以别于其他之类。如‘声是无常’一命题中,以‘无常’论说‘声’,阐明其属于无常之类而别于常住之类。故‘声’为所别,‘无常’为能别。此一名称,系由自性与差别之‘先后对’推衍而得,将差别分为能与所,以称其义与体。

 以上所说关于宗及其成分之各种名称,列表如下:



[因明入正理论、因明入正理论悟他门浅释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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