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僧纲
1970-01-01丨 来源:
(一)指僧尼之纲维。又作僧官。为便于寺院管理,由政府任命,司掌统领全国僧尼以护持教法之职官,称为僧官。即检校僧尼有无犯戒、失职等情事,并监督诸寺院事务之官职。于印度僧团中除上座及维那外,据经律所载,寺中尚有直日(摩诃僧只律卷三十四)、直月(摩诃僧祇律卷三十四)、直岁(大比丘三千威仪卷下)、寺主(杂阿含经卷十九、中阿含卷五十一阿湿贝经)等僧职。其中维那、寺主、上座,即所谓寺之三纲(释氏要览卷三、大宋僧史略卷中等);三纲各有职司权限,维那纲维僧事,寺主总理寺务,而上座一职则多由德高望重者充任,并无官职之制;僧尼之非法行为则基于律藏之规定,由僧团行自治式之处决。然我国僧尼多受政府保护,自治之制式微,遂有僧官之制。我国僧官制始于魏晋南北朝时代,其后历朝皆因袭其制,惟僧官之职位名称随朝代之递嬗而迭有变更。至明、清之际,所设立之府级僧官机构称为僧纲司,州级称为僧正司,县级称为僧会司。据清会典礼部祠祭清吏司载,凡僧官、道官皆注记于籍册。

 韩国及日本亦仿效设置僧纲,掌管有关僧尼之一般事项。韩国僧官制始于新罗真兴王十一年(550),其时设大书省一人,由安臧法师任之。于日本,僧纲亦称僧官,其制始于推古天皇三十二年(624),乃仿我国僧官制所设。如设立僧正、僧都、律师等职,合称三纲。又分大、小、正、权。至后世成为有名无实,表示僧侣身分之称号遂流于形式化,现今诸宗亦作为表示僧阶(僧侣之身分)之用。又僧纲之事务所,称为僧纲所或纲所。其出仕者,称为纲所之众。纲所所设之职有法务(司掌诸寺之法事或僧尼度缘之事,通常由僧正兼任,有总、正、权之别)、威仪师(取缔僧尼之威仪)与从仪师(威仪师之补位)等。(参阅‘僧官’5731)

 (二)又作僧位。为日本佛教特有之制度。依僧人之智德、年腊,以叙任阶位。然因时代而异。(参阅‘僧位’571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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